約聘僱人員所須者,只是勞委會的一個行政動作,納他們為勞基法適用者,如此而已。對此,國民黨主席馬英九在2006年十月曾親筆簽諾。現在執政了,考試院卻還在推動民進黨時代的惡法。
這一篇文章是預計在今年十二月出版的「工運年鑑2004.06-2005.05」裡面,我所分配到關於勞動三法修法的評論文章,全文約一萬三千字,由於勞委會的修法企圖,是引進的美國勞動法制的外殼(不當勞動行為與裁決制度),重新派定工會的任務,所以我也就從回溯美國工運和勞動法的歷程進行對話,這篇文章是想寫給有心的工會幹部看的,希望重新找回台灣工會及工人運動的豐富想像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