以中國與香港、澳門分別簽署的CEPA(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rrangement, 2003)為例,由於三者同屬WTO的會員,彼此之間任何牽涉到貿易相關事項的政策或法令規章之改變,終須透過WTO的規範為之。所以說,無論是CEPA 或其他名稱(比如說日本人就很喜歡使用EPA, 經濟夥伴協定),只要是WTO成員之間所簽訂的更緊密經貿安排,其中必然含有一份必須告知WTO秘書處的FTA(或關稅同盟)。
中國與港澳的CEPA已在2004年1月1日生效同時正式通告到WTO秘書處,而其登錄的類型就是根據GATT第二十四條與GATS第五條而來的FTA無誤。
然而,中國為香港與澳門量身訂做(但有意瞄準或虛位以待台灣)的CEPA的確帶有「一國兩制」的成分,也就是比一般國際上所共同認知的FTA多了「地方」與「國內事務」色彩,但這部分與WTO的管轄事務不相干,旁人也無須插嘴。
總而言之,CEPA堪稱是「具有中國特色」的FTA。
剖而言之,CEPA=FTA(須通告WTO)+中國特色(沒人管得著)。